歐盟對中國鋼製螺絲的反傾銷稅最高 86.5%,若沒有啟動期滿覆審,2027 年 2 月 18 日到期:台灣原產的不在範圍內,課稅看的是原產地;同一份規則裡兩個「自馬來西亞發貨」的墊圈稅號誤留了四年多才刪掉

2022 年 2 月,歐盟對原產於中國的鋼製螺絲課了最高 86.5% 的反傾銷稅。這份規則還有兩件事值得台灣的出口商知道:它有期限,依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沒有啟動期滿覆審的話,2027 年 2 月 18 日到期;它課稅的依據是原產地,不是出貨的港口。原產地與發貨地的分別,在 2026 年 7 月又出現了一次:執委會刪掉兩個源自舊馬來西亞反規避措施、卻被誤留在規則裡的墊圈稅號,從 2022 年起依這兩個稅號收的本項反傾銷稅要退(這次修正處理的是稅號誤留,沒有改寫一般的原產地判準)。這篇從台灣出口商與歐盟買家這一側,讀 2022/191 號實施規則與它的修正:哪些螺絲在範圍內、稅率怎麼套;被要求排除的品項為什麼都被駁回;台灣在調查資料裡的位置;從 2011 年延伸到馬來西亞、到 2026 年修正為止約十五年的轉運案;海關要看什麼單據;以及 2027 年 2 月之後可能怎麼走。閱讀約 12 分鐘。

木棧板上堆放數個棕色紙箱,最上方敞開的紙箱內裝有灰銀色的十字槽螺絲與圓形墊圈,箱緣以細繩掛著一張空白的紅色吊牌。

範圍:四類鋼製扣件,稅號只是參考

先看規則本身課什麼。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2/191 於 2022 年 2 月 16 日通過、17 日刊登公報、翌日生效,第 1(1) 條把範圍寫成一句話: 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鋼鐵製但不是不鏽鋼的木螺絲(不含 coach screws;前言第 122 點引述的稅則解釋提到它與木螺絲的差別之一是六角頭或方頭,但分類不能只看頭型)、自攻螺絲、其他帶頭的螺絲與螺栓(無論是否附螺帽或墊圈,但不含固定鐵道軌道材料用的螺絲與螺栓),以及墊圈。 條文後面列了一串 CN 碼,從 7318 12 90 到 ex 7318 22 00,但前言第 102 點寫明 CN 與 TARIC 碼「只供參考」,範圍由這段文字決定。

不在範圍內的,條文與前言點名了幾類:不鏽鋼製品,以及塑膠、尼龍製品(前言第 147 點);coach screws(前言第 141 點說它從來沒有被納入);鐵道固定用螺絲與螺栓(前言第 131 點,理由是申訴沒有涵蓋)。 產品描述沒有把螺帽列為一類,列出的稅號也沒有螺帽的 7318 16;本站的讀法是單獨進口的螺帽不在這份規則內,但條文寫的是螺絲與螺栓「無論是否附螺帽或墊圈」,跟螺栓一起進口的螺帽要依產品描述與正確分類判斷。 這份調查由歐洲扣件工業協會(EIFI)2020 年 11 月 6 日提出申訴,執委會 12 月 21 日立案,調查期是 2019 年 7 月 1 日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言第 1、2、94 點)。

2022/191 的稅率:取傾銷差額與損害差額中較低者(前言第 598 點)
生產者傾銷差額損害差額反傾銷稅率
Jiangsu Yongyi Fastener22.1%79.0%22.1%
Ningbo Jinding Fastening Piece46.1%85.3%46.1%
Wenzhou Junhao Industry48.8%125.0%48.8%
附件所列其他合作廠39.6%94.0%39.6%
其他所有公司86.5%196.9%86.5%

稅率課在貨物抵達歐盟邊境、完稅前的淨價上(第 1(2) 條),一般關稅另依適用的稅則計算(第 1(4) 條說一般關務規定照常適用)。用一個假設的例子看量級:一批 CIF 歐盟邊境價 10,000 歐元的中國製自攻螺絲,適用「其他所有公司」時反傾銷稅是 8,650 歐元;如果是 22.1% 那一家、而且單據齊全,是 2,210 歐元(本站換算,一般關稅另計)。 同一批貨,8,650 歐元約是 2,210 歐元的 3.9 倍,相差 6,440 歐元(本站換算),差別只在誰做的、單據上怎麼寫。調查期內沒有出口的中國生產者也適用 86.5%(前言第 604 點);第 2 條另留一條路:中國的新出口生產者若能證明調查期內沒有出口、與受課稅的出口商或生產者無關聯,而且調查期後已實際出口或已承擔向歐盟出口相當數量的不可撤銷契約義務,可以申請加入適用 39.6% 的名單。

被要求排除的品項,一個都沒排除

範圍寫成一段文字,調查期間就有很多方面要求把自己的產品切出去。前言第 113 到 166 點逐一回應(其中鐵道固定件是反過來要求納入、被拒絕的另一種情況),下面這些排除請求都被駁回:

  • 結構用木螺絲:有出口商與進口商主張它是 coach screws 的替代品、要歐洲技術評估(ETA)才能上市。執委會說它沒有任何產品標準,跟範圍內的其他木螺絲分不開,CE 標示與 ETA 只說明它可能是非標件,不構成排除理由(第 119、129 點)。
  • 熱鍛扣件:製程不同不影響範圍,熱鍛與冷鍛做出來的都算(第 134 點)。
  • 五金包:依稅則分類規則判斷,落在第 102 點的產品定義內、又保有該產品的特徵,就算(第 143 點)。
  • 錨栓與混凝土螺絲錨栓:符合某份歐洲評估文件(EAD),不代表不在產品定義內(第 145 點);依稅則分類規則落在產品定義內的螺栓就算(第 146 點),提出太晚的請求也不被考慮(第 155 點)。
  • Confirmat 家具螺絲、電池極柱螺絲:都被認定與其他範圍內扣件有相似的基本物理技術特性(第 157、159 點)。極柱螺絲那一方附上一封據稱是德國海關 2016 年 3 月 7 日的函件,說它不在 2009 年那份舊措施的範圍;執委會說函件沒有附理由、真實性也無法核實,沒有採納(第 160、161 點)。
  • 汽車用非標準扣件:落在產品定義內,調查也顯示中國有這類產品的生產與出口(第 163 點)。

本站的讀法是:在上列個案裡,用途、認證、製程、包裝都沒有被接受為排除理由,決定範圍的是產品描述與稅則分類。對買家的意思很直接,「我們買的是特殊件」這句話本身,不足以讓一批中國原產的扣件不課這項反傾銷稅。

台灣在調查資料裡:量比中國多,價格高約六成

範圍講完,回到台灣出口商最關心的那一句:台灣製的貨在哪裡?規則只對原產於中國的貨課稅,台灣原產的不在第 1 條裡。但台灣出現在這份規則的另一個位置,前言第 457 點的表 12,歐盟用它來判斷損害是不是別的國家造成的。

調查期(2019-07 至 2020-06)進口歐盟的範圍內扣件(表 2、3、4、12;進口量與均價來源 Eurostat,總消費量來源 EIFI 與 Eurostat)
來源數量(公噸)市占平均價格(歐元/公噸)
中國209,03312%1,473
台灣236,63614%2,387
中國以外所有第三國合計500,04529%2,534
歐盟總消費量1,748,012——

調查期內台灣輸歐的量約是中國的 1.13 倍,平均價格約是中國的 1.62 倍(本站換算)。前言第 458 點的說法是:第三國進口主要來自台灣、越南與土耳其,平均價格比中國高 72%,與歐盟業者的價格一致;第 459 點據此認定第三國進口不是損害的來源。 趨勢則相反:2017 年到調查期,中國的量增加 55%,台灣從 286,454 公噸降到 236,636 公噸,指數 83。

換句話說,本站把台灣的數字讀成這份調查裡的比較資料:執委會用它來說明損害不是來自第三國,這不是實驗意義上的對照組。這些是每公噸的平均價格,台灣與中國出口的品項組成不一定相同,不能拿來直接比單一規格的價格;資料期間是 2019 年 7 月到 2020 年 6 月,距今已六、七年,不代表現在的市占。

原產地與發貨地:馬來西亞那段十五年的案子

台灣貨不在範圍內,前提是它確實是台灣原產。這個前提在歐盟扣件案裡被考過一次,考題在馬來西亞,從 2011 年的延伸措施到 2026 年的稅號修正,約十五年。依 2020/611 號實施規則的前言第 1 到 6 點,歐盟在 2009 年以 91/2009 號規則對中國扣件課反傾銷稅;之後收到證據,有中國貨經馬來西亞轉運規避。 理事會以 2011 年 7 月 18 日通過、26 日刊登公報的 723/2011 號規則把稅延伸到「自馬來西亞發貨的扣件,無論申報為馬來西亞原產與否」,同時豁免證明自己是真正馬來西亞生產者的公司(前言第 13 點);2020/611 號附件 II 列了九家(本站計數)。

2009 年那份措施在 2016 年 2 月被 2016/278 號規則廢止;2020/611 前言第 29 點說,廢止是為了配合 WTO 小組與上訴機構的認定。2019 年 7 月 3 日,歐洲法院在 C-644/17 Eurobolt 案判 723/2011 號規則因程序瑕疵無效;執委會補正程序後,以 2020/611 號規則把延伸稅重新課在 2011 年 7 月 27 日到 2016 年 2 月 27 日之間的進口上(前言第 21 點),並規定依 723/2011 已收的稅不退(第 2(1) 條)。

故事到這裡還沒完。2026 年 7 月 23 日的 2026/1788 號規則寫道,TARIC 7318 22 00 31 與 7318 22 00 95 這兩個「自馬來西亞發貨」的墊圈稅號,源自先前的反規避調查,本該在舊措施結束時關閉,卻被誤留在 2022/191 裡,2022 年起依 2022/191 第 1 條收的反傾銷稅沒有有效法律依據,要依關務法規退還;刪除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溯及適用。從 2022 年 2 月到 2026 年 7 月,約四年五個月(本站換算)。 兩份規則對舊措施結束日的寫法不同:2026/1788 前言第 2 點寫「2016 年 2 月 28 日到期」,2020/611 前言第 5 點寫「2016 年 2 月 27 日廢止」,附件 I 的 TARIC 碼有效期也寫到 27 日。2016/278 號規則刊登在 2016 年 2 月 27 日的公報上;本頁兩種寫法並列,不替它們統一。

這段歷史回答的是「轉運會怎樣」。基本條例第 13(1) 條(2016 年公布時的條文)把規避定義為一種貿易型態的改變,除了課稅之外沒有充分的理由或經濟合理性,而且要有損害或救濟效果被削弱、以及傾銷的證據;可能構成規避的做法包括「經第三國發貨」。第 13(2) 條處理在第三國組裝,要件有三項同時成立:組裝在原反傾銷調查開始之後或緊接開始之前才啟動或大增;零件來自受課稅國且占零件總值 60% 以上(但組裝增加的價值超過製造成本 25% 時不算規避);救濟效果被削弱、且有傾銷的證據。延伸課稅要經過反規避調查,一般的轉運不會自動被課;馬來西亞那次,真正的當地生產者被豁免。 本站的讀法是:對台灣的扣件廠來說,這份規則平常不會課到自己身上,比較現實的問題是當有人懷疑某一批貨是轉運時,自己拿不拿得出在台灣製造的證據。

單據:發票聲明是中國原產貨申請個別稅率用的,台灣貨要的是原產地證據

規則本身對單據只訂了一種固定格式。第 1(3) 條:要適用個別稅率,必須向海關出示有效的商業發票,發票上要有一段固定格式的聲明,由簽發發票單位的人員具名、註明職稱、註明日期並簽署,寫明數量、製造公司名稱與地址(附 TARIC 附加碼)、製造國,並聲明資訊完整正確;拿不出來,就適用 86.5%。 前言第 607 點補了一句:就算發票完全符合,海關仍照常查核,並可另外要求運送文件等單據,確認聲明的內容。這是一套給中國原產貨申請個別稅率用的機制,看的是貨的原產地,不是出口商在哪裡:台灣的貿易商轉賣中國原產的扣件,仍會碰到它;台灣原產的貨則用不到這份聲明。

台灣原產的貨要證明的是另一件事:它不是原產於中國。2022/191 沒有替這件事另訂單據,第 1(4) 條說關務法規照常適用,也就是回到歐盟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本站在原產地那一篇讀過:原產地是進口方主管機關依措施本身的規則做的法律認定,就 HS 7318 而言,歐盟公布的主要規則是稅則號列改變,但仍要連同實質加工、輕微加工、規避目的等條款一起判斷;進口商需要確定性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拘束性原產地資訊(BOI)。

如果是我們,出口歐盟的扣件會這樣準備,供進口商在被問到時用:

  • 盤元的採購紀錄與材質證明,爐號對得到出貨批號;材質證明怎麼讀,見EN 10204 那一篇。
  • 打頭、輾牙、熱處理、電鍍各在哪裡做的紀錄,委外的也要有廠名與日期。
  • 出貨文件上的起運地與航線,跟商業發票、裝箱單對得起來。

這三項不是規則的要求,是我們對「被懷疑轉運時拿得出什麼」的準備;實際要附哪些文件、原產地怎麼認定,由進口國海關決定,本頁不是法律意見。

2027 年 2 月 18 日:到期、覆審,以及到期前這幾個月

最後回到標題裡的日期。基本條例第 11(2) 條(公布時的條文)規定,最終反傾銷措施在實施五年後到期,除非期滿覆審判定到期可能導致傾銷與損害延續或再發生;覆審由執委會主動或依歐盟生產者的申請啟動,覆審期間措施繼續有效。 條文也要求在措施最後一年刊登「即將到期通知」,歐盟生產者最遲要在五年期滿前三個月提出覆審申請。EUR-Lex 對 2022/191 標示的失效日是 2027 年 2 月 18 日;香港工業貿易署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通告轉述,歐盟當天刊登了期滿通知 C/2026/2827,除非依通知的程序啟動覆審,措施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到期。 期滿前三個月約是 2026 年 11 月 18 日(本站換算,確切期限以通知為準)。

這五年間規則被改過多次。EUR-Lex 的修正紀錄列了 11 份修正規則:6 份在附件加入條目、4 份替換附件(其中 2022/807 另替換了前言第 347 點)、1 份就是前面那份替換第 1(1) 條的 2026/1788(本站計數)。附件是「其他合作廠」的名單;加入條目的理由本站沒有逐份核對;本頁引用的修正規則只有 2026/1788。

能判斷的與不能判斷的要分開。已知的是日期與程序;本頁沒有查明的是,截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是否已有人提出覆審申請、執委會會不會啟動覆審、覆審的結論是什麼。如果啟動覆審,覆審期間當時有效的措施繼續適用;如果沒有,措施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到期,中國貨不再加這筆稅。 不論哪一種,開頭那句話都不會變:台灣原產的扣件不在這份規則裡。會變的是中國貨進歐盟的成本,以及馬來西亞那段歷史提醒的事,原產地要靠自己的紀錄撐住。

本頁的範圍、稅率與統計出自上列規則的條文、前言與表格,到期日與修正清單另據 EUR-Lex 的文件資訊與香港工業貿易署的通告;倍數、百分比、期間換算與 10,000 歐元的例子是本站計算或假設;「單獨進口的螺帽不在範圍內」「比較資料」的讀法與單據準備清單是本站的讀法,不是規則的要求。

這一篇不屬於六步中的任何一步。它橫跨各步,或者發生在組裝之後。導致它的那些決定是在哪裡做的,見指定一顆螺絲,那篇寫的是順序,以及為什麼順序做反了是重工。

常見問題

台灣製的螺絲進歐盟,要付中國螺絲的反傾銷稅嗎?

原產地是台灣的,不在這份規則的直接課稅範圍內。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2/191 只對原產於中國的特定非不鏽鋼木螺絲、自攻螺絲、帶頭螺絲與螺栓、墊圈課稅;是不是台灣原產,由進口國海關依原產地規則認定。依基本條例第 13 條,經反規避調查認定為經第三國發貨規避的,可以被延伸課稅,歐盟在 2011 年就對自馬來西亞發貨的扣件這樣做過,當時真正的馬來西亞生產者被豁免。

歐盟對中國螺絲的反傾銷稅率是多少?

依 2022/191 第 1(2) 條:Jiangsu Yongyi 22.1%、Ningbo Jinding 46.1%、Wenzhou Junhao 48.8%、附件所列其他合作廠 39.6%、其他所有公司 86.5%,課在抵達歐盟邊境、完稅前的淨價上,一般關稅另計。要適用個別稅率,商業發票上必須有第 1(3) 條規定格式的聲明,由簽發發票單位的人員具名簽署,寫明製造公司與製造國,否則適用 86.5%。

不鏽鋼螺絲、螺帽、coach screws 在範圍內嗎?

不鏽鋼不在(前言第 147 點,塑膠與尼龍製品也不在);coach screws 從未納入(前言第 141 點);鐵道固定用螺絲與螺栓不在。產品描述沒有把螺帽列為一類,列出的稅號也沒有 7318 16,本站的讀法是單獨進口的螺帽不在範圍內;跟螺栓一起進口的,要依產品描述與正確分類判斷。CN 碼只供參考,範圍以條文描述為準。

這個反傾銷稅什麼時候到期?

EUR-Lex 標示 2022/191 的失效日是 2027 年 2 月 18 日。依基本條例第 11(2) 條,期滿覆審可由執委會主動或依歐盟生產者的申請啟動,覆審期間措施繼續有效;生產者最遲要在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香港工業貿易署的通告轉述,歐盟已在 2026 年 5 月 29 日刊登期滿通知 C/2026/2827。

「自馬來西亞發貨」的墊圈稅號是怎麼回事?

2026 年 7 月的 2026/1788 號規則指出,TARIC 7318 22 00 31 與 7318 22 00 95 源自 2011 年對馬來西亞轉運的反規避措施,本應在舊措施於 2016 年 2 月結束時關閉,卻被誤留在 2022/191 裡;2022 年起依這兩個稅號收的反傾銷稅沒有有效法律依據,要依關務法規退還,刪除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溯及適用。

參考資料

範圍、稅率、排除爭議、進口統計與特別監控條款來自 2022/191 第 1 至 4 條與前言第 1、2、94、102 至 166、353 至 363、457 至 459、597 至 608 點;墊圈稅號的刪除與退稅來自 2026/1788;馬來西亞案的沿革來自 2020/611 前言第 1 至 6、13、21、29 點、第 1、2 條與附件;到期與規避的定義來自基本條例 2016/1036 第 11(2)、13 條公布時的文字;失效日與修正清單來自 EUR-Lex 對 2022/191 的文件資訊;期滿通知的日期與內容依香港工業貿易署通告轉述。倍數、百分比、期間與期限換算、10,000 歐元的例子是本站計算或假設;螺帽是否在範圍、「比較資料」的讀法、單據準備清單是本站的讀法。本頁不是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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