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的 0.1% 和 REACH 的 0.1%,分母不是同一個

客戶同時要 RoHS 與 REACH 的答覆,而你手上只有一份報告。 那份報告能回答其中一邊,另一邊的問題它沒有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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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法規都寫 0,1 % w/w,但分母是兩個不同的單位。

RoHS 算在均質材料上——鍍層自己就是一層材料,單獨算。
REACH 算在物品(article)上——而歐盟法院判過, 組裝件要逐一構件算,不是整件加起來算。

這一篇是來補站上自己標出來的洞

材質證明不等於 SGS 報告 那一頁把 RoHS 這一側查完了,並且在參考說明裡記下它沒有讀到另一側: REACH 第 33 條的條文取不到,EUR-Lex 的合併版回傳前言與目錄、條文被截斷, ECHA 的候選清單頁回 403。所以那一頁寫著「不寫 REACH 的門檻、 不寫 0.1% w/w 算在哪一層」。

這一次繞了一條路:不去讀那份八百頁的法規,去讀解釋它的判決。

RoHS 那一側:分母是均質材料

Directive 2011/65/EU 附錄 II 的標題逐字是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tolerated by weight in homogeneous materials, 而「均質材料」在第 3 條第 20 款有自己的定義。

所以一支鍍鋅螺絲,鍍層是一層均質材料、鋼基材是另一層,各自算各自的。 把整支螺絲打碎混合去測,分母就換成了整支螺絲,答的不是同一題。 細節在上面那一頁。

REACH 那一側:分母是「物品」,而且組裝件要逐一構件算

歐盟法院 2015 年在 C-106/14(FCD 與 FMB)處理的正是這一題: 一個由多個構件組成的產品,那個 0,1 % 要算在整件上,還是算在每一個構件上。

判決引述的條文用語是這樣的:

第 7 條第 2 項——生產者要判斷該物質是否超過 0,1 % w/w of any article it produces;進口商則是 for each article

第 33 條——供應者的告知義務,門檻是 of that article

法院的結論(判決第 82 至 83 段):

It is for the supplier of a product one or more constituent articles of which contain(s) a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 in a concentration above 0.1% weight by weight of that article, to inform the recipient.

換句話說:一個扣件組件裡若有一個構件超標, 不會因為整組加起來被稀釋到 0.1% 以下就免除義務。 這條原則常被講成「一旦是物品,就一直是物品」。

本站沒有讀到的部分

REACH 第 7(2) 與第 33 條的條文原檔,本站這一次還是沒有讀到。 撞到的是跟上一輪同一面牆:EUR-Lex 的 REACH 合併版回傳的是文件清單與目錄, 條文取不到;改用 ELI 網址一樣。 所以上面那兩段條文用語,本站引的是法院判決書裡引述的文字, 不是條文原檔。

更要緊的一件:鍍層在 REACH 下算不算一個獨立的「物品」, 本站沒有讀到任何可以回答的來源。 ECHA 的指引這一輪沒有取得。 所以本頁不寫「REACH 的 0.1% 該算在整支螺絲上」這個結論—— 本頁只到「兩邊的分母是不同的單位」為止,那一句有來源。 再往下那一步沒有,就留白。

本頁不寫 SCIP 通報、不寫候選清單上有哪些物質、不寫罰則, 也不是法律意見。要下判斷請讀原文或問你的合規顧問。

實務上要問的那一句

收到一份報告的時候,先問它的分母:

  • 這個 0.1% 是算在哪一個單位上? 均質材料、還是整個物品?
  • 送驗的樣品是哪一層? 是刮下來的鍍層,還是整支螺絲的混合樣? 這一句在上一頁講過,它決定分母是什麼。
  • 對方要的是 RoHS 還是 REACH? 兩邊的機制不同,一份報告同時回答兩邊的機會不大。

這一篇屬於第 6 步,文件。 完整順序是母材、牙、頭型、驅動、表面處理、文件, 見指定一顆螺絲

這一篇屬於第 6 步,文件。完整的順序是母材、牙、頭型、驅動、表面處理、文件;至於為什麼順序做反了是重工而不是微調,見指定一顆螺絲

常見問題

RoHS 報告可以拿去回答 REACH 的問題嗎?

分母不同,所以多半不行。RoHS 附錄 II 的門檻寫的是均質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s),REACH 第 7 條第 2 項與第 33 條寫的是物品(article)。同樣是 0,1 % w/w,算的對象不是同一個單位。要回答哪一邊,先確認那份報告的分母是什麼。

一個組件裡只有一個小構件超標,整組平均下來沒超過,還要通報嗎?

依歐盟法院 C-106/14 的判決,門檻是算在構件上的。判決寫的是供應者就其產品中「一個或多個構件」含有超過該構件重量 0.1% 的高度關注物質時,應告知接收者。整組加起來稀釋掉不會使義務消失。

那鍍層算不算一個獨立的物品?

本站沒有讀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的來源,所以不給答案。C-106/14 處理的是由多個構件組成的產品,而鍍層跟構件是不是同一回事,需要 ECHA 的指引或條文本身才能確認,那兩份本站這一輪都沒有取得。這一頁只到「兩邊的分母是不同的單位」為止。

你們能出具 REACH 的聲明嗎?

電鍍是委外的製程,所以 REACH SVHC 的說明來自電鍍供應商,不是我們直接出具。承製範圍那一頁列了哪些文件可以先談。要哪一份、要到哪一層,請在報價階段講清楚。

參考資料

⚠️ REACH 第 7(2) 與第 33 條的條文原檔本站沒有讀到(EUR-Lex 合併版與 ELI 網址都只回傳文件清單與目錄),本頁引的是法院判決書裡引述的條文文字。⚠️ 鍍層算不算獨立物品,本站沒有讀到來源,正文已留白。RoHS 那一側的逐字引文沿用站上已查證的結果。

詢價

客戶同時要 RoHS 與 REACH 的答覆? 把他要的那份清單或問卷寄來, 我們會回覆哪幾項出得了、哪幾項要向電鍍供應商調、哪幾項出不了。 M6 以下的成型、品檢與包裝在廠內,1994 年做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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