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文件都叫 3.1:一份講扣件,一份講它的原料

採購單上寫「附 3.1」,對方回「有」。 兩邊都沒有說謊,而且可能在講兩份不同的紙。
這一頁把 ISO 16228:2017 的正文讀完 ——本站以前只引用過它的型別名稱,沒有讀過條文。 閱讀約 10 分鐘。

先講結論。3.1 這個編號同時屬於兩套文件:材料的,和扣件的。 ISO 16228:2017 §4.1 把材料的 2.1、2.2、3.1、3.2 推給 ISO 10474 或其他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自己舉的例子是 EN 10204), 自己只規範 F2.1、F2.2、F3.1、F3.2 這一組。

而 §4.3.4 說,扣件 F3.1 的結果要「從原料的檢驗證明(3.1 或 3.2)、 製程中管制與/或最終檢驗取得」。 所以這兩份不是同義詞,也不是互相取代——一份是另一份的原料。

⚠️⚠️ 而 §5.4 的最後一句,把最常見的那條捷徑直接封掉: 「不允許把來自 F2.2(或材料 2.2)的非特定檢驗結果轉寫進 F3.1 檢驗文件。」

為什麼「附 3.1」這三個字不構成一個要求

本站在詢價單該寫什麼裡說過一句話: 只寫「3.1」是不完整的,因為不只一份標準用這個編號。 那時候給的理由是編號撞名。讀完條文之後,理由比撞名更具體。

材料的 3.1 講的是一爐鋼:成分、機械性質、來自哪一爐。 扣件的 F3.1 講的是一批扣件:這批貨符合訂單與相關標準, 而且附上來自特定檢驗的結果。

兩者的關係是單向的。§4.3.4 允許 F3.1 的結果來自三個地方: 原料的 3.1 或 3.2、扣件的製程中管制、扣件的最終檢驗。 所以一份 F3.1 裡的化學成分,很可能原封不動來自鋼廠那張紙; 而那張紙上沒有、也不可能有你那批扣件的硬度。

這就是為什麼「附 3.1」在採購單上不構成一個要求。 它沒有說是哪一份標準的 3.1,也沒有說你要的是材料層的證據還是成品層的證據。 兩種都可以叫 3.1,而供應商選哪一種,決定權在他不在你。

ISO 16228 的四個型別,以及誰簽

§4.3.1 的 Table 1 用四欄排出來:型別與名稱、什麼時候出、內容、誰確認。 第四欄最值得看,因為那一欄在四列裡不是同一種寫法。

ISO 16228:2017 Table 1,確認(validation)那一欄
型別內容由誰確認
F2.1符合性聲明,不含結果製造商或經銷商的授權代表
F2.2符合性聲明,附非特定檢驗的結果製造商的授權代表
F3.1符合性聲明,附特定檢驗的結果製造商或經銷商的授權代表
F3.2符合性聲明,附特定檢驗的結果製造商或經銷商的授權代表,並且買方授權代表外部授權代表

F2.2 是唯一沒有「或經銷商」的那一列。 §4.3.3 的本文也一樣,只寫「由製造商出具」。 其餘三個型別的本文都寫「由製造商或經銷商出具」。

這件事很容易被讀成「F2.2 比較嚴格」。它的意思其實相反: F2.2 的結果來自非特定檢驗——不見得出自你那批貨—— 而§4.3.3 把「判定那些結果與交貨扣件之間的關聯」明文定為製造商的責任那個關聯只有做的人知道,所以經銷商沒有立場自己生一份。

另外兩個名詞值得查字典。§3.1 定義的「授權代表」是 被授權為品保代表、代表供應商或買方確認並簽署檢驗文件的人; §3.2 的「外部授權代表」是買賣雙方議定的第三方, 或買方要求的檢驗代表,或依官方法規指定的檢驗代表。 §3.3 說,確認指的是確認內容並以簽名做最終核准

⚠️ 順帶提醒一件容易搬錯的事。EN 10204 為 3.1 寫的那句 「獨立於製造部門」,在 ISO 16228 的 Table 1 與 §4.3.2 至 §4.3.5 裡沒有出現, 那裡寫的是「授權代表」,而定義指向品保。 ⚠️⚠️ 但不要把這句話讀成「ISO 16228 對簽署人的獨立性沒有要求」—— §5.9 整條就叫〈檢驗文件的確認〉,而它不在我讀得到的預覽範圍內。 我能說的只是:在我讀到的那幾條裡沒有那個字眼。

經銷商可以出 F3.1,而規則分三種經銷商

§5.4 叫〈檢驗文件的來源〉,它把「誰能生成什麼」寫成三組。 製造商那一組最短:F2.1、F2.2、F3.1、F3.2 都可以生成, 也可以把供應商的原始資料轉寫進自己的文件,前提是全程可追溯、 而且原文件的試驗與檢驗結果不得被修改

經銷商那兩組寫得細很多,而且細在方向相反的地方。

  • 轉手經銷商與重新包裝經銷商—— F2.1 或 F2.2 只能用製造商的 F2.1 或 F2.2 轉寫; 但 F3.1 或 F3.2 可以自己生成; 也可以直接把製造商的文件供出去; 還可以把製造商 F3.1 的原始資料轉寫進自己的 F3.1,前提同樣是全程可追溯、結果不得修改
  • 加工經銷商——多一條責任: 被改動過的性質,他必須自己試驗或檢驗。 從製造商 F2.2 轉寫時,只有在所報告的性質未被改動的前提下才可以, 而且要把被改動的性質自己測出來、加上自己的結果

所以「這份 F3.1 是誰出的」是一個有答案的問題,而答案不只有製造商一種。 §5.4 還加了一句一般性的:來自外部來源的資料, 供應商在納入自己的文件之前要先確認,並且對那筆資料的符合性與可追溯性負責。

⚠️⚠️ 然後是 §5.4 的最後一句,也是整份預覽裡最尖的一句: 「不允許把來自 F2.2(或材料 2.2)的非特定檢驗結果轉寫進 F3.1 檢驗文件。」

它封掉的是一條很具體的路:手上只有非特定的結果, 換一個表頭、填進 F3.1 的格式裡,看起來就成了特定檢驗。 標準沒有把這件事留給判斷,它用的是 is not allowed

批號那一欄,兩個型別是 should,兩個是 shall

§5.1 用一句話同時處理四個型別,而那句話裡有兩個不同的助動詞。

  • F2.1 與 F2.2 should 載明交貨扣件的生產批號,追溯批號可以取代或補充它
  • F3.1 與 F3.2 shall 載明交貨扣件的生產批號

所以一份沒有批號的 F3.1,在這一點上不符合它自己宣稱的型別。 這跟本站在材質證明怎麼看裡說的 「一份列了結果卻沒有爐號的證明,沒有在做這份文件唯一該做的事」是同一件事, 差別在於那裡是推論,這裡是條文。

⚠️ 但批號與爐號仍然是兩件事。ISO 16228 要求的是扣件的生產批號; 能不能從那個批號回溯到鋼的熔煉爐號,是另一個要自己寫進訂單的追溯層級。 型別編號不保證這一層——這一點本站先前就寫過,讀完條文之後仍然成立。

三句把責任移到買方身上的條文

§5.1 與 §5.3 裡有三句話,方向都一樣:文件到手不等於事情辦完。

  • 「即使收到檢驗文件,除非另有約定,買方仍然要依 ISO 3269 的允收檢驗程序 負責核准交貨的扣件。」 ——文件不取代進料檢驗。ISO 3269 是本站在 檢驗合格是什麼意思裡講抽樣的那一份
  • 「每一份檢驗文件僅對文件所指扣件的交貨狀態有效。 交貨後任何改變扣件的後續加工(標準自己舉的例子是鍍層), 可能使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失效。」 ——所以收貨後自己送去電鍍,那份文件就不再涵蓋出去的東西了
  • ⚠️⚠️ 「一旦原始包裝被打開,買方即承擔後續全部追溯的責任。」 ——§5.3 的原文。移轉的時點是開箱,不是驗收、不是入庫、不是簽收

第三句值得單獨想一遍。它的意思是:把四箱料倒進同一個零件盒裡, 追溯性就在那個動作裡消失了,而且責任在你這邊。 §5.3 對供應商那一側也有一句對應的: 扣件應能以生產批號(或追溯批號)完整追溯, 而且為了維持批的完整性,生產批不得混批

§5.3 還留了一條後路:發生爭議時,供應商應能提供與該生產批號 (或追溯批號)相關的全部必要文件與試驗/檢驗記錄。 而 §5.2 給了這件事一個期限: 出具檢驗文件的扣件供應商,應將製程中管制與/或最終試驗檢驗的記錄 以紙本或電子形式保存至少三年

所以「三年後還查得到嗎」這個問題,標準給的最低保證就是三年。 需要更久,要自己寫進訂單。

F3.2 貴在哪裡:取樣的責任換人了

F3.2 與 F3.1 的差別,通常被講成「多一個第三方會簽」。 §5.6 說的是另一件更實質的事。

「在 F3.2 試驗報告的情況下,取樣由買方授權代表或外部授權代表負責。」 ——不是供應商取樣、第三方來簽名,而是取樣這個動作本身換了負責的人

同一條還有一句對三種試驗報告都適用的: F2.2、F3.1 與 F3.2 都要在報告裡寫出每一項試驗受測/受檢的件數, 除非全部結果都報告出來。 如果買方要求某幾項試驗要測特定數量,那要在下單時就談定

§5.5 補了另一個常被誤會的點:試驗與檢驗可以外包。 結果可以整份附上,也可以轉寫進文件, 責任在出具文件的那個供應商身上。 外包的試樣要能用生產批號(或追溯批號)追,報告也要引用那個批號。 所以「這項是外面測的」本身不是問題,「追不回那批」才是。

有一件事這份文件明講它不做

§1 的適用範圍最後一段:本標準不適用於需要其他型式程序的 特殊用途或特別設計的應用,而標準自己給的例子是 initial samples(首批樣品)

所以樣品承認要的那份東西,不是 ISO 16228 的型別在回答的。 樣品階段真正要驗的是什麼、為什麼要走同一條產線,在 樣品到了,然後呢

§1 另外重複了那個名稱問題,值得再抄一次,因為它是這份標準自己的註記: 「certificate(證明書)是常用說法,但扣件檢驗文件應該用的用詞是 test report(試驗報告)。」

引言那一段也值得留意,因為它把文件的證據力放回製程上: 檢驗文件的資料可以來自製造過程中的製程管制, 也可以來自對成品扣件依抽樣做的最終管制; 而在製造商運作的、經認證的品質保證系統之內所做的製程中管制, 提供關於扣件符合性最可靠的資訊。

採購單上要改的三行

本站先前寫過五行。讀完條文之後,其中三行可以寫得更準。

把條文翻成訂單上的句子
以前寫改成依據
附 3.1扣件:ISO 16228 F3.1。原料:EN 10204 3.1(或 ISO 10474 3.1)§4.1、§4.3.4
要有批號F3.1 須載明交貨扣件的生產批號,並須能由該批號回溯至鋼的熔煉爐號§5.1 是 shall;爐號那一層是自己加的
要做檢驗各項試驗的受測件數須列於報告;F3.2 的取樣由本方代表執行§5.6

還有一行是新的,而且只要一句: 「若交貨後由本方另行加工(例如表面處理),請說明本文件中哪些項目將不再適用。」 這一句是把 §5.1 的 as-delivered 條文,換成對方要回答的問題。

參考資料與讀到哪裡

  • ISO 16228:2017《Fasteners — Types of inspection documents》, First edition 2017-11,ISO/TC 2/SC 7,ICS 21.060.01,26 頁,目錄號 55935。 iso.org 開頁確認:Stage 90.93(International Standard confirmed), 2022 年複審確認,仍為現行版;另有 2018-12 的法文更正版。
  • ⚠️⚠️ 本頁讀到的範圍:免費預覽,止於正文第 6 頁、§5.7 中途。 涵蓋的是 Scope、引用標準、術語、第 4 條全部、 §5.1 至 §5.6 與 §5.7 開頭。 Table 2、§5.8、§5.9〈檢驗文件的確認〉、 第 6 條(各型別的必要內容)、第 7 與第 8 條、Annex A、Annex B 與參考書目都沒有讀到, 所以本頁不寫各型別必須載明哪些欄位、不寫最少報告項目, 也不宣稱該標準對簽署人的獨立性沒有要求。
  • ⚠️ 本站沒有讀過 EN 10204 的原文。 材質證明怎麼看裡那張四型別表用的是二手來源, 本頁沒有趁機補寫 EN 10204 的條文,只寫 ISO 16228 §4.1 把材料文件指出去這件事。 ISO 10474 同樣只被點名,沒有讀。
  • ISO 3269《Fasteners — Acceptance inspection》—— §5.1 指名的那一份。本站關於它的說明在 檢驗合格是什麼意思
  • ISO 1891-4:2017——§3 的術語來源, 生產批號、追溯批號與混批的定義都在那裡。本站沒有讀過這一份。

這一篇屬於第 6 步,文件。完整的順序是母材、牙、頭型、驅動、表面處理、文件;至於為什麼順序做反了是重工而不是微調,見指定一顆螺絲

常見問題

採購單上只寫「附 3.1」可以嗎?

不夠,而且理由比「編號撞名」更具體。ISO 16228:2017 §4.1 把材料的 2.1、2.2、3.1、3.2 推給 ISO 10474 或其他相關技術規範(標準自己舉的例子是 EN 10204),自己只規範 F2.1、F2.2、F3.1、F3.2。而 §4.3.4 說扣件 F3.1 的結果要從原料的檢驗證明(3.1 或 3.2)、製程中管制與/或最終檢驗取得。所以兩份文件是上下游關係,一份是另一份的原料。訂單上要分兩行寫:扣件的型別一行,原料的型別一行。

供應商可以把手上的 F2.2 資料填進 F3.1 嗎?

不可以。ISO 16228 §5.4 的最後一句寫得很直接:不允許把來自 F2.2(或材料 2.2)的非特定檢驗結果轉寫進 F3.1 檢驗文件。它封掉的是一條很具體的路——手上只有非特定的結果,換一個表頭填進 F3.1 的格式,看起來就成了特定檢驗。標準用的是 is not allowed,沒有留判斷空間。

經銷商可以出 F3.1 嗎?

可以。§4.3.4 的本文寫「由製造商或經銷商出具」,Table 1 的確認欄也寫「製造商或經銷商的授權代表」。§5.4 還把經銷商分成三種:轉手與重新包裝這兩種可以自己生成 F3.1 或 F3.2,但 F2.1、F2.2 只能用製造商的資料轉寫;加工經銷商多一條——被改動過的性質必須由他自己試驗或檢驗。⚠️ 反過來,F2.2 是四個型別裡唯一沒有「或經銷商」的,因為 §4.3.3 把「判定結果與交貨扣件之間的關聯」明文定為製造商的責任。

收到 F3.1 之後還需要做進料檢驗嗎?

需要。§5.1 明寫:即使收到檢驗文件,除非另有約定,買方仍然要依 ISO 3269 的允收檢驗程序負責核准交貨的扣件。同一條還有兩句同方向的:文件只對交貨狀態有效,交貨後任何改變扣件的加工(標準舉的例子是鍍層)可能使全部或部分內容失效;而 §5.3 說,一旦原始包裝被打開,買方即承擔後續全部追溯的責任。移轉的時點是開箱。

F3.2 比 F3.1 多的是什麼?

通常被講成「多一個第三方會簽」,但 §5.6 說的是更實質的一件事:在 F3.2 的情況下,取樣由買方授權代表或外部授權代表負責。換的不只是簽名,是取樣這個動作的負責人。另外 §5.6 對 F2.2、F3.1、F3.2 都要求:每一項試驗受測的件數要寫在報告裡,除非全部結果都報告出來。

供應商要把記錄保存多久?

§5.2:出具檢驗文件的扣件供應商,應將製程中管制與/或最終試驗檢驗的記錄,以紙本或電子形式保存至少三年。這是標準給的下限,需要更久要自己寫進訂單。§5.3 另外規定,發生爭議時供應商應能提供與該生產批號(或追溯批號)相關的全部必要文件與記錄。

首件樣品可以用 ISO 16228 的型別要求嗎?

不行,標準自己排除了。§1 的適用範圍說:本標準不適用於需要其他型式程序的特殊用途或特別設計的應用,而它舉的例子就是 initial samples。另外 §1 也重複了名稱問題——certificate 是常用說法,但扣件檢驗文件應該用的用詞是 test report。

詢價

要文件的話,把扣件那一行跟原料那一行分開寫—— 例如「扣件 ISO 16228 F3.1,載明生產批號;原料 EN 10204 3.1」, 再加上你要的追溯層級(交貨批、生產批,還是熔煉爐號)。 我們會回今天能舉證到哪一層,包含做不到的部分。 如果收貨後你會自己送表面處理,先說一聲, 我們會標出文件裡哪幾項在那之後不再適用。

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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