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那 50 公噸不是你的噸數,而且跨過去會回頭算整年

買家說「我們在門檻以下,所以不用碳資料」,這句話有可能是對的, 但它能不能成立,不是用你出貨的螺絲重量算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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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三件事都寫在同一條條文裡:

① 豁免掛在歐盟進口商身上,不在出口商身上。 ② 算法是把該進口商當年度的 CBAM 貨品累計起來, 不是一條產品線一條產品線分開算。 ③ 年度中途跨過門檻,那一整個曆年進口的貨都要補, 不是從跨過去那天開始算。

本站先前寫過這個門檻,而那段推論不完整

這一頁的起點是站內的一段話。 客戶要碳排數據,實際上在要什麼 裡寫著:門檻「本站記錄為每進口商每年 50 公噸」, 接著說「以微型螺絲的單重推算,多數買家不會觸及這個量」。

前半句沒有問題。後半句的推論方式有問題—— 用螺絲的單重去推買家會不會觸及門檻,前提是那個買家只進口螺絲。 條文不是這樣算的。

那一頁自己在同一段標了「門檻是否適用、以哪個版本為準,請以官方公告核對」。 這一篇就是去做那個核對,讀的是歐盟官方法規資料庫 EUR-Lex 上的 Regulation (EU) 2025/2083, 它修改的是 Regulation (EU) 2023/956(CBAM 本體)。

條文把豁免掛在誰身上

新增的第 2a 條第 1 項,原文是這樣寫的:

An importer, including any importer with the status of an 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Regulation, where the net mass of the imported goods in a given calendar year does not cumulatively exceed the single mass-based threshold laid down in point 1 of Annex VII.

句子的主詞是 an importer。 豁免的是進口商,不是供應商,也不是某一批貨。 所以「我們這家廠出口到歐盟不到 50 公噸」這句話, 跟你的買家在不在範圍內是兩件事。 你的貨只是他當年度累計數字裡的一部分。

這一點其實台灣這邊的報導有講到,不算新聞。真正少被提起的是下一條。

「累計」那兩個字,決定了不能用螺絲的重量反推

條文寫的是 does not cumulatively exceed。 累計的對象是該進口商在那個曆年進口的貨品淨重, 而 CBAM 涵蓋的不只有扣件——鋼鐵、鋁、水泥、肥料都在裡面 (第 2a 條第 4 項另外寫明電力與氫不適用這一條的豁免)。

所以一個買家就算只跟你買 3 公噸螺絲, 他同一年若另外進了 48 公噸的鋁擠型或鋼板,他就在門檻之上。 你的噸數算得再準,也推不出他的狀態。

這是本站先前那段推論真正的破口: 它把「買家買了多少螺絲」當成「買家進口了多少 CBAM 貨品」, 而條文問的是後者。

跨過門檻之後,回頭算整個曆年

第 2a 條第 2 項:

Where, within the relevant calendar year, an importer exceeds the single mass-based threshold, the importer … shall be subject to all obligations under this Regulation in respect of all emissions embedded in all goods imported in that calendar year.

不是從跨過去的那一天開始承擔義務,是那一整個曆年的貨都算進去。

對扣件供應商來說,這件事的意思很具體: 一個買家在一月跟你下單、當時他確實在門檻以下、你們誰都沒有準備碳資料, 到了十一月他為了別的專案進了一批鋼材而跨過門檻—— 那麼一月那批螺絲的嵌入碳排資料,現在也在他要交的範圍裡。 他會回頭找你,而那時候你手上有沒有資料,是一月就決定的事。

所以「他在門檻以下」不是一個可以整年靠著的狀態, 它是一個要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才能確定的狀態。

那個 50,不在條文裡

第 2a 條第 1 項指向的是「the single mass-based threshold laid down in point 1 of Annex VII」——條文本身沒有寫數字,它指向附件七第 1 點。

數字出現在前言(recital)的說明裡,用的字是 initially be set at a level of 50 tonnes——「初步」定在 50 公噸

把數字放在附件、而不是放在條文本體,通常代表它被設計成可以調整。 所以值得記住的是「有一個以淨重計、以曆年計、掛在進口商身上的門檻」這個結構, 而不是背下 50 這個數字。

施行時點寫在第 36 條第 2 項第 b 款: Articles 2a … shall apply from 1 January 2026

本站沒有讀到的部分

附件七第 1 點,本站沒有讀到。 取回的法規全文在附件四中途就斷了。 所以上面那個 50,本站是從前言與各方報導拿到的, 不是從那個真正生效的附件讀到的。要引用數字請自行核對附件七。

附件一也沒有讀到, 所以本站沒有從法規原文確認 CN 7318(螺釘、螺栓、螺帽及類似品)在涵蓋清單裡。 站上既有頁面與台灣這邊的報導都當扣件在範圍內,本站也照這個前提在準備資料, 但那個前提不是本站從條文讀到的。

本頁引的是條文怎麼運作,不是合規建議。 要判斷自己或客戶的狀態,請以官方公告與你的歐盟進口商的實際申報為準。

所以實務上該怎麼問

把問題從「我們出多少噸」換成掛在正確對象上的那一個:

  • 問買家他自己是不是 CBAM 申報人,而不是替他推算。
  • 問他預期今年會不會跨過門檻, 以及他要不要你先把資料備著,因為跨過去會回頭算整年。
  • 把他問過的欄位存檔。 下一次同樣的問卷會再來,而且會更細。這一點 碳資料那一篇已經寫過。

對微型螺絲這個尺寸帶,單筆訂單的噸數本來就小, 所以「我們量少所以沒事」這個直覺特別容易成立、也特別容易錯: 成立的是你的噸數小,錯的是把它當成買家的狀態。

這一篇屬於第 6 步,文件。完整的順序是母材、牙、頭型、驅動、表面處理、文件;至於為什麼順序做反了是重工而不是微調,見指定一顆螺絲

常見問題

我們一年出口到歐盟不到 50 公噸,是不是就不用準備碳排資料?

不能這樣推。條文第 2a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進口商(an importer),豁免掛在歐盟那一端的進口商身上,而且算的是該進口商當年度所有 CBAM 貨品的累計淨重,不是你單獨出給他的量。你的買家若同時進口鋼鐵、鋁或其他涵蓋品項,他的累計數字跟你的出貨量沒有關係。

買家年初說他在門檻以下,年底才跨過去,那年初那幾批怎麼算?

依第 2a 條第 2 項,整個曆年都算。原文寫的是該進口商要就「that calendar year 進口的所有貨品所嵌入的全部排放」承擔本規則下的義務,不是從跨過門檻那天起算。所以年初出貨時有沒有留下資料,會在年底變成問題。

50 公噸這個數字會不會變?

條文本身沒有寫數字,它指向附件七第 1 點;而前言說這個門檻是「初步」定在 50 公噸(initially be set at a level of 50 tonnes)。把數字放在附件而非條文本體,通常代表它可以在不修改條文的情況下調整。本站沒有讀到附件七的原文,要引用確切數字請自行核對。

台灣已經繳碳費了,這個門檻能不能一起算?

不能,那是兩套制度。本頁只處理門檻怎麼算這一件事。台灣碳費與 CBAM 的關係寫在客戶要碳排數據那一篇,重點是兩者的價格框架與申報格式不同,不能直接沿用。

參考資料

條文逐字讀自 EUR-Lex 的官方全文。⚠️ 附件七(門檻數字)與附件一(涵蓋的 CN 代碼)本站沒有讀到,正文已標明哪幾句因此不是一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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